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已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即日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9日
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以下简称代理活动)的执业行为,深入推进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效,根据有关规章和政策,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在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服务质量情况、优良信用情况和不良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林区公管局)牵头负责,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评标专家各司其职,配合林区公管局开展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诚信从事代理活动。及时规范办理进场登记、场地预约、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文件发出、专家抽取、开评标服务、回复异议等一系列业务,及时上传、报送各类交易资料。接受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神农架林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评价,结果通过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网站、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等媒体对外公布。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项目代理服务质量情况、优良信用情况和不良信用情况。每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周期内对代理机构在林区内代理项目进行量化评价并每月公布。每年进行一次全年信用评价情况汇总通报。
第七条项目代理服务质量情况是指代理机构从事建设工程代理过程的服务态度、服务程序、服务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优良信用情况是指代理机构获得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设立的有关招标代理活动的表彰、奖励,以及向林区公管局和行政监管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计分。
第九条不良信用情况是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林区公管局或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理)。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代理机构项目代理的信用评价得分方法为项目代理服务质量得分加上优良信用情况记分,并扣除不良信用情况记分。信用评价得分=服务质量得分+优良信用记分-不良信用记分。
第十一条项目代理服务质量得分实行百分制,得分方法为“一标一评”的基础上算术平均。服务质量得分=累计“一标一评”得分÷累计代理项目数量。
“一标一评”是指代理机构每次代理行为结束后,招标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对该代理机构当次代理项目的服务质量进行打分。其中招标人评价分值为40分(详见附件1)、评标专家评价分值为30分(详见附件2)、交易中心评价分值为30分(详见附件3)。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向林区公管局提交盖章的评价表,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由组长向林区公管局提交全体评委签名的评价表格,交易中心在中标公告发布后3日内向林区公管局提交评价表格。
第十二条优良信用记分实行加分项,上限为6分。优良信用情况及记分方法为本评价周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区级以上行政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代理机构主动向林区公管局和行政监管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每件次加2分。
优良信用情况由代理机构将相关佐证资料报林区公管局,代理机构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由林区公管局进行优良信用记分。
第十三条不良信用记分实行减分制,减分不设上限。不良信用情况及记分方法为林区公管局或行政监管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及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同时,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号)的规定进行量化记分并上传至“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电子系统”公示。一般不良行为记1分、每个较重不良行为记4分、每个严重不良行为记8分和每个特别严重不良行为记12分。记分周期与该办法的量化记分周期相同。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被林区公管局或行政监管部门限制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的,限制期内其信用评价分值为0,限制期满后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行政监管部门每月28日前将本月优良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分表报送林区公管局,由林区公管局负责综合项目代理服务质量得分后汇总公布。林区公管局通过网站正式对外公示每月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之前,向各代理机构发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预通知,各招标代理机构若对预通知中的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预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林区公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分总分在9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评为五星;信用评价分在80-89分之间的代理机构评为四星;信用评价分在70-79分之间的代理机构评为三星;信用评价分在60-69分之间的代理机构评为二星;信用评价低于60分的代理机构评为一星。信用评分予以排名公示。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林区公管局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对不同评价结果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人依法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标采购内控机制,在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时将此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得分排名靠前的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对每个评价周期内,信用评价二星及以下(得分小于7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林区公管局组织开展警示约谈,责令其限期自查整改,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频率,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处理。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慎重选择此类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信用评价评分的,经查实后,从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严格、审慎开展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为谋取不当利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林区公管局负责解释。